备注:
1. 时政频道(衡阳电视台)按以上价格执行,都市频道(衡阳有线电视台)按以上价格的80%执行,生活频道按以上价格的75%执行,娱乐频道按以上价格的55%执行,资讯频道按以上价格的50%执行;
2. 冠名特约广告:
a) 栏目和电视剧场冠名、特约(合作),须附带一条15秒以上的广告,随着该栏目(剧场)同时播出;
b) 栏目冠名、特约(合作)广告,按相应时段价格分别收85%、80%(含两次重播);
c) 《衡阳新闻联播》冠名、特约(合作)广告,按相应时段(首播)价格分别加收130%、125%(含三次重播);
d) 子栏目冠名、特约(合作)广告,按相应时段价格分别收80%、75%(含两次重播);
e) 《衡阳新闻联播》子栏目冠名、特约(合作)广告,按相应时段(首播)价格分别收125%、120%(含三次重播)
f) 电视剧场的冠名、特约广告,按相应时段价格分别收70%、65%。
3. 插播广告:
a) 栏目中的插播广告,按相应时段价格加收60%(含两次重播);
b) 《衡阳新闻联播》片头前段插播的广告,按相应时段(首播)价格加收115%(含三次重播);
c) 《衡阳新闻联播》中、后段插播的广告,按相应时段(首播)价格加收100%(含三次重播);
d) 剧场中插播的广告(每条广告限60秒内),按相应时段价格加收20%。
4. 每周二8:45-11:00为播出设备停机检修时间,此时间段的广告安排在检修完毕后播出,每周二的B6段时间,不安排广告播出;
5. 各时段的广告播出时间误差在30分钟内,属正常播出。如因重大节日或特殊活动导致节目调整,广告顺延或提前播出。 |